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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户补贴最高1亿,广州黄埔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意见稿发布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意见的公告》,公示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至3月22日。

企业落户补贴最高1亿,广州黄埔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意见稿发布

根据公告,广州市黄埔区作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自实施以来,促进了区氢能产业的发展。但国家、省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紧抓氢能发展机遇,及时修订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广州市黄埔区发改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书面向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提出异议或反映情况的组织或个人请提供真实身份及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次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修订投资落户扶持。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二是修订租金补贴。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三是加氢站建设补贴与省政策对接。对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若超过则区补贴部分作相应扣减。

四是加氢站氢气补贴与国家示范要求的价格对接,并与佛山对接。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0-2021年度,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年度,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8元/kg。

五是贴息补贴修订了实施细则,按照原政策条文执行。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存在被区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五)建立年限未满前述‘一年’、‘三年’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可同样参照适用。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 对落户本区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3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氢能产业园引进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的引进氢能企业或机构需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经审核同意的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 对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若超过则区补贴部分作相应扣减。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0-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8元/kg。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附则】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文章信息来源-汽车总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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