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建造不宜实行“地方保护”
日期:2019-07-05 文章来源:RCCN 访问:431
近日,记者有幸参加中国记者“走转改”海疆万里行报道活动,其间发生的一件事让记者记忆深刻。某省在实施捕捞渔船更新建造的管理中,规定严格限制购置外省渔船,并在渔船建造审批和船名省级核准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由此可见,渔船设计和建造企业想要进入异地市场,有时不得不面对“地方保护”的壁垒。对此,业内有关人士认为,在扶持本地渔船建造业的同时,地方政府不应“一刀切”地排斥外地企业。
对渔船建造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地方政府的初衷是为了发展壮大当地渔船建造业,促进当地渔船建造能力和渔业产业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地方渔业管理部门抓住捕捞业转型升级的难得机遇,利用国家“强渔惠渔”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渔船更新改造,帮助协调解决渔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发展渔业产业的过程中,有的地方还将渔船建造列为发展海洋经济的内容之一,更有不少沿海地区正在加快标准化渔港建设,一些渔船修造企业还成为当地国家级中心渔港配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相关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渔船修造产业的实际,支持本地渔船修造企业本无可厚非。但是,因要发展本地的渔船建造产业而限制外地竞争者的进入,这从长远来讲反而会对其渔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些地区的渔船修造企业是由本地木质渔船建造厂转变而来的,在钢制渔船设计和建造方面累积的经验不多,尤其不具备技术要求较高的大洋性、过洋性专业渔船的建造实力。而限制外部先进的渔船装备进入本地市场,将导致远洋捕捞所需的船舶难以广泛应用,不仅会对当地发展远洋捕捞业产生严重制约,而且不利于带动本地渔船修造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反,渔船修造企业可能沉溺于本地政府保护下的“温室”生存环境,缺乏竞争意识和进一步提升研制水平的动力,难以把已有的优势和竞争力保持下去。
这种“保护”造成的条块分割,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不利于促进整个国家渔船设计、建造水平的提高。先进的渔船装备和技术是推动现代渔业建设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渔船设计和建造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部分高端船舶和先进技术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日趋严格,渔船的捕捞性能和作业方式也在发生变化。要解决这些问题,“地方保护”下的“各自为战”方式肯定是不可行的,有关各方必须同心协力,加强合作,加快我国渔船升级换代步伐。
显然,“地方保护”与我国提升渔船装备水平的要求极不适应,我们必须在渔船设计、建造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采用市场化机制,加强信息和技术的共享。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先进技术,并将其与本土优势相结合,不仅可以带动本地企业的技术进步,而且可以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本地渔船修造业和远洋渔业做大做强。可以说,这是一种多方共赢的模式,也是加快我国渔船更新改造,进而推动远洋捕捞业发展的有效途径。